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二十八條按照第壹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審判期限從再審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