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由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於1944年2月7日簽署,並於1947年4月6日生效。
《國際民用航空法》共分五章,內容涉及民用航空飛行安全、航空器認可、空中交通管理、機場使用、航空人員培訓、航空活動責任、航空保險等。本法的目的是維護空中交通安全,促進國際航空的發展,進壹步推動航空技術的發展。
它對國際、國家和地方航空法律法規的制定、實施和執行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是國際民航的基本法。法律分析:《國際民航法》不僅規定了航空安全的基本要求,還規定了國際民航機構的職責範圍和各國政府為保證國際民航發展應尊重的原則。
此外,該法還規定了航空器的承認、機場的使用、航空人員的培訓、航空活動的責任、航空保險等內容,是國際民航的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