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想租房子,就登了尋租的廣告。B看到後有租的意向。就聯系A,他還說第二天和A簽了租賃合同,說C和B關系不好,知道B想租房子,還找到A說他也想租房子,出價比B高,但是後天就要簽合同了。第二天,甲方關掉了乙方的要求,等第三天再和丙方簽約..見自己打擾B的目的達到了,C在第三天表示自己也不想要這個房子了。此時C的行為屬於締約過失!
如果丙真的與甲簽訂了租賃合同,在合同期內,丙故意拖欠租金,經甲催促仍拒不支付,此時丙構成違約。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壹方或雙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事先約定的義務,導致合同不能成立,或合同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從而給對方信賴利益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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