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典當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管理人員和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