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依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