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的合法許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要播放的錄音制品必須是公開發表的,否則必須取得著作權許可;這壹合法許可僅適用於唱片。播放錄音制品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其中,發表或者出版是指以任何手段將作品公之於眾的行為。在大多數國家,作品壹旦完成,無論是否出版,都享有版權。所謂錄音制品,是指任何表演和其他聲音的錄音制品。但不包括電視節目和演唱會翻唱歌曲,否則將構成侵權起訴的巨額賠償。
法律依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十四條修改為:若幹作品、作品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資料的匯編,其內容經過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其著作權由匯編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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