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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未經許可使用演唱會不會侵犯版權嗎?

法律分析:廣播電臺、電視臺未經許可使用音樂作品。如果音樂已經發表並支付了相關報酬,則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如果不支付報酬或者不發表作品,則構成侵犯著作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已經發表的錄音制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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