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0058-2009電梯技術條件:
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包括速度監測和減速部件,應能檢測到上行轎廂速度失控。下限為電梯額定速度的115%,上限為對重安全鉗限速器的速度(對重(或配重)安全鉗限速器應高於轎廂安全鉗限速器,但不高於10%)。),並應能使轎廂停止,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到配重緩沖器的設計範圍內。當裝置停止空車時,其減速度不應大於1gn。
電梯測試方法
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
1車空載,以不低於額定速度向上移動。人為觸發減速元件的同時切斷電機電源,僅通過超速保護裝置使轎廂減速。
2檢查轎廂超速保護裝置的電氣安全裝置動作時,電梯能否啟動或繼續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