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條建築活動應當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建築工程安全標準。
第五條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