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