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文件: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