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當事人應當在日常業務活動中妥善保管和管理電子郵件及相關設備。
其次,訴訟前,當事人可以要求公證處制作公證文書,也可以采取律師見證、外交機構認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證以及使用先進電子設備制作視聽資料等方式保全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最後,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將導出的郵件放在軟盤上,提交給人民法院。質證後對方無異議的,可以打印,雙方簽字。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無過錯方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