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個人責任。自公司、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