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六條本法施行前已經按照國家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的,包括承包期長於本法規定的,本法施行後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應當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