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三個方面,壹是法律依據不足,二是偵查手段不足,三是偵查保障措施不足。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了檢察官可以采取的調查措施,如詢問、收集、復制有關證據,向當事人、相關知情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就專門性問題咨詢專業人員、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意見,委托鑒定、評估、審計現場訪問、檢查等。
關於檢察公益訴訟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調查取證,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予以配合。需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