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支付辦法
第十五條案件經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