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形式之壹。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金,具有保證合同履行的性質。
存款在法律上不明確,也不規範。在審判實踐中壹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被認定為履約擔保,這種擔保也是單方面的,只對付款人有約束力,即從付款人到收款人的擔保。如果收件人違約,只能返還原押金,不能獲得雙倍返還;如果付款方違約,接收方會以各種理由將保證金作為賠償或違約金,不予返還。
定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屬於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給付定金的壹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般情況下,定金被視為預付款。當支付和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損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定金只能作為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
全國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