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性質不同:定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壹般情況下,定金視為預付款。2.特點不同:押金可以通過雙方協調返還。只有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範,才能退還定金。3.擔保性質不同: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定金只是單方面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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