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合同生效後,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除非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
2.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必須承擔定金罰則。違約支付定金的壹方不返還定金,違約收取定金的壹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