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九條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
第二十條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本人自願,經團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改為士官。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應當分期服現役。士官服現役的期限,從成為誌願兵之日起計算,至少三年,壹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歲。士官分級服役和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的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