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八條動物園內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園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