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持股平臺股東人數穿透式審查初探在新三板業務中,擬掛牌公司的控股股東往往采取“持股平臺”持股,以實現員工激勵或眾籌融資。初衷是,壹方面可以實現激勵和融資,同時控股股東控制的普通合夥人可以在不喪失對擬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下進行合夥事務的設計。問題是,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審核指引》(以下簡稱4號指引)第三條第(壹)項規定,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的安排,使實際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應當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然後必須實施證監會的申請核準,即必須實施股東人數穿透式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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