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這是什麽意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這是什麽意思?

占有變更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使受讓人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動產真實轉讓的交付。占有發生變化的原因是,在社會生活中,出賣人雖然出賣了自己的動產,但在壹定時期內仍可能有使用的需要;或者買受人已取得動產所有權但需要出賣人暫時保管或者改善該動產。在德國民法中,占有變更已經成為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基礎。該法第25條規定的占有變更和指示交付是概念交付的主要方式。其他的話建議去法制網查詢。
  • 上一篇:商場有權對吸煙的商家罰款嗎?
  • 下一篇:稷山縣高新技術企業名單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