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三)駕駛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索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