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自然人犯《刑法》第158條規定的虛報註冊資本罪的,既判自由刑,也判罰金;單位犯罪的,只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不判處罰金。現行立法對單位犯罪中責任人員罰金刑的適用標準不統壹,這在壹定程度上不利於立法的科學性和嚴謹性,客觀上也不利於罰金刑的有效執行。我們認為,從立法完善的角度來看,應當只對實行雙罰制的單位處以罰金,並且只對單位內的責任人員適用自由刑,不應再次適用罰金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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