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未經批準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壹律取消。
,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章房屋和構築物。
事,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非宗教團體和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和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捐贈。
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
以下罰款。
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出國朝覲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0倍但不超過3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