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刑罰執行的規定是: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2.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根據監獄考核結果予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3.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的,監獄應當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