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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教師教育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1,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2.民事法律責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3、刑事法律責任: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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