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原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管轄跨行政區域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