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關於修改國家土地督察文件的通知》(國地督察辦[2011]9號)規定:“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在日常土地督察、審計督察和專項督察等核心業務工作中,以發現和督促整改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為目的,下發的督察文件包括12種三大類:壹是向各省級人民政府下發的督察文件主要包括國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結束整改通知書、整改意見、糾正意見、例行督察意見、督察建議書等6種。二是向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出的督察文書,主要包括改進建議書和重點案件督辦函兩種。三是相關工作程序性文件,主要包括督察通知書、督察征求意見報告、轉辦處理建議書、督察文件送達回執四種類型。”
上一篇:東莞惠教育錯過報名時間怎麽辦?下一篇:工資發錯了怎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