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十四條:無照經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危險貨物肇事罪或者其他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二萬元以下罰金。 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產品等財物,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