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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通過哪些法律途徑表達意見?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七條被處罰人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供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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