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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放射工作人員的培訓時間規定如下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放射防護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上崗後,應定期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放射工作人員培訓,接受放射防護和相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間隔不得超過2年,每次培訓不得少於2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八條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適應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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