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累犯、犯罪集團主犯,以自傷、自殘等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和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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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級檢察院規則》第三十八條,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不予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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