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男女享有平等權利。承包合同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或者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住所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婦女離婚、喪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