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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過度勞累致死。

首先,中國對“過勞死”重視不夠。“過勞死”不是醫學概念,但在其他國家是法律概念。根據我國工傷保險的規定,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傷。但由於法律的缺位,長時間加班是否視為工傷,仍需法院判決。

其次,“努力、敬業”的主流價值觀在中國長期存在,也導致了加班文化的泛濫;對於讓員工隨意加班的企業,法律懲罰缺位。2011,中國研修生蔣小東在日本因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後被認定為“過勞死”。其妻子成功向當時工作的“富士電化工業”索賠約575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441.3萬元)。日本法律明確規定,如果工作過度疲勞導致死亡,屬於勞動災難,可以申請工傷保險。為防止企業過勞影響員工健康,日本政府計劃出臺新法律,要求企業保證員工休息時間,包括強制員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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