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對於在加工食品中非法添加藥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處以654.38+0.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5 ~ 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公安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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