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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證據的審查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法官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審查確定證據”實際上就是理論上所說的“認證”,即法官依據法定程序和依據,對已經在法庭上質證的證據(以及特殊情況下不需要質證的證據)進行衡量,並據此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的行為或過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收集、調查核實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公訴人、辯護人到場。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者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在確認無誤後,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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