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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不服仲裁,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裁定撤銷後,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當通知仲裁庭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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