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