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惡意串通,妨礙其他投標人的競爭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在評標過程中,如果發現投標人有上述情形,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並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