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所主要負責承辦機動車登記、變更、轉移、抵押和註銷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更換、換發、驗證以及受理其他與機動車和駕駛員相關的業務。
2.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