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南京國民政府成立時,國內政局已大體穩定。在詳細考慮中外立法的基礎上,南京國民政府在短短幾年內建立了中國近代法律的完整體系。
1928年2月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成立,次年組織民法起草委員會。到1931年5月,民法通則、民法債、民法物權、民法親屬、民法繼承相繼公布實施。到20世紀30年代,以六部法律及相關制度的頒布為標誌,中國現代法律體系得以確立。
問:法律歷史類型變化的原因是什麽?
答: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規律是歷史類型規律更替的根本原因。社會基本矛盾,即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必然導致生產關系的發展變化,生產關系的發展變化必然導致包括法律在內的上層建築的發展變化。法律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它所維持的經濟基礎和社會關系仍與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相適應時,它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