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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從1911到1949

中華民國成立於1911年,孫中山頒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的壹個創舉。民國1918年7月,中華民國政府成立了修法博物館。《民法草案》以《清朝民法草案》為基礎,並參考了當時各國的最新法律,從1925到1926完成,包括民法總則、債務、財產權、親屬、繼承等內容,壹般稱為“在學界”

到南京國民政府成立時,國內政局已大體穩定。在詳細考慮中外立法的基礎上,南京國民政府在短短幾年內建立了中國近代法律的完整體系。

1928年2月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成立,次年組織民法起草委員會。到1931年5月,民法通則、民法債、民法物權、民法親屬、民法繼承相繼公布實施。到20世紀30年代,以六部法律及相關制度的頒布為標誌,中國現代法律體系得以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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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法律歷史類型變化的原因是什麽?

    答: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規律是歷史類型規律更替的根本原因。社會基本矛盾,即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必然導致生產關系的發展變化,生產關系的發展變化必然導致包括法律在內的上層建築的發展變化。法律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它所維持的經濟基礎和社會關系仍與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相適應時,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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