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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礦產資源保護和綜合利用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目前我國雖然有很多法律明確要求加強礦產資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但大部分條款都是原則性的,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導致實際操作中出現了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此外,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制度和政策不系統、不全面,單項規劃與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有效銜接尚未實現。礦山企業資源高效利用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依然薄弱,采富棄貧、選主棄副現象時有發生,資源浪費現象依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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