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再婚夫妻,再婚前,壹方生育兩個以下子女(含依法收養,下同)的;(b)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壹個子女;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由法律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壹個子女,新婚家庭只生育壹個子女,但該子女有殘疾的。
因特殊情況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