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作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看完這些文章,妳應該明白了,和妳的公司協商不要實現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