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水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已建成的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