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開標時,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應當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確認後,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及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