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管有沒有合同,雙方都可以協商解決。為了繼續履行合同,可以先確定對方拒絕辦理過戶的原因。
2.協商不成,買方可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退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下列期限屆滿時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