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房地產法》的規定:產權已轉移,合同已終結,房屋已歸新主人所有,房東無權收回房屋;至於所欠的房款,則是另壹種法律關系(法院解釋術語);
3.和房東協商違約金太高。房東不接受,就讓他起訴,讓法院解釋:“已經按揭了。銀行本來說6月下旬交房款,其實沒有限制。所以房款推遲到7月上半月。”
妳沒有違約,是銀行的責任!